2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遴選及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遴選為第三人者,警察得支給該第三人實際需要之工作費用
(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應給予該第三人證明身分之文件
(C)第三人不具有警察法規所賦予警察之職權
(D)蒐集資料之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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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429), C(113), D(53), E(0) #1491106
統計: A(102), B(3429), C(113), D(53), E(0) #1491106
詳解 (共 2 筆)
#258486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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