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保險法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A)保險業務
(B)損失事故
(C)損失機會
(D)損失暴露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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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8), C(229), D(30), E(0) #2933669

詳解 (共 2 筆)

#5774650
損失機會是指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數目的危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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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023
?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在保險學與法律概念中,保險法第 59 條所稱的「危險」(Risk),指的是損失發生的機率或可能性(即損失機會)。
當保險契約成立後,如果外在環境或保險標的的狀態發生改變,導致原先預估的損失發生機率「顯著增加」且具有「持續性」時,要保人便負有通知保險人的義務,以便保險人重新評估保費或決定是否繼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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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保險業務:這指的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範疇與行政作業,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無關。
  • (b) 損失事故:這指的是危險已經實際發生並造成損害的客觀事件(例如:火災、車禍)。危險增加是指事故發生的「機率變高」,而非事故「已經發生」。
  • (d) 損失暴露單位數:這指的是承受風險的標的物數量(例如:保險公司承保了多少輛汽車)。危險增加通常是指單一保險標的的風險質變,而非整體承保數量的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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