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 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因依親對象重病
(B)與配偶離婚
(C)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D)因依親對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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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 C(35), D(184), E(0) #798671

詳解 (共 1 筆)

#1050119
第31條第4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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