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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53629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53629

年份:105年

科目:移民法規

21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之後,至遲多久之時程之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A)1個月內
(B)40日內
(C)45日內
(D)2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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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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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4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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