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大陸配偶某甲在臺灣地區團聚期間,如遭受保證人(某甲的配偶)某乙的家庭暴力,同時,該名陸配甲
亦取得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者,有關於保證人之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B)甲應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 1 人為保證人
(C)甲應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 2 人為保證人
(D)由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以專案方式,陳報該署署本部,由該署決定甲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充作保
證人之人數,但至多不得超過 2 人
統計: A(261), B(79), C(14), D(165), E(0) #1407039
詳解 (共 6 筆)
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比較:
第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覓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因故有難以負擔前項所定保證責任之情事時,被保證人應於二個月內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更換保證人;主管機關亦得限期於二個月內更換之。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七條第二項變更保證人順序或更換保證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得不予許可。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大陸配偶不是只有第一次團聚時才需要保證人
依親居留後就不需要保證人了?
大陸地區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是指專業許可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未指定配偶類型需要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