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大陸配偶某甲在臺灣地區團聚期間,如遭受保證人(某甲的配偶)某乙的家庭暴力,同時,該名陸配甲 亦取得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者,有關於保證人之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B)甲應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 1 人為保證人
(C)甲應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 2 人為保證人
(D)由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以專案方式,陳報該署署本部,由該署決定甲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充作保 證人之人數,但至多不得超過 2 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1), B(79), C(14), D(165), E(0) #1407039

詳解 (共 6 筆)

#3410621

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27
0
#2292194
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
(共 4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2181112
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
(共 1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902849

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比較: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
覓一人為保證人:
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下列臺灣地區人民:
(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二、由邀請單位代申請者:
(一)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
(二)業務主管。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覓保證人:
一、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以投資經營管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且已實行投資。
三、為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人員。

第七條

保證人因故有難以負擔前項所定保證責任之情事時,被保證人應於二個月內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更換保證人;主管機關亦得限期於二個月內更換之。
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但保證人為團聚之對象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代申請其現任大陸地區配偶進入臺灣地區並擔任保證人:
一、被保證之前任配偶有逾期或行方不明之情事,經保證人提供在臺所在地並經查(尋)獲。
二、保證人或其現任大陸地區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已懷孕或所生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三、保證人與被保證之前任配偶,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已通報行方不明逾年。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七條第二項變更保證人順序或更換保證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得不予許可。  

5
0
#2826048
Sophia 對
(共 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2
#2363533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大陸配偶不是只有第一次團聚時才需要保證人

依親居留後就不需要保證人了?


大陸地區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是指專業許可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未指定配偶類型需要保證人?><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