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17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施16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
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
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21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人員財務上重大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行為應: (A)通知各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