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34664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1 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依相關規定,下列那些案件屬重要審計案件?①聲復逕行決定之案件 ②聲請覆議准駁之案件 ③聲請覆核准駁之案件 ④再審查准駁之案件 ⑤免除賠償責任之處置 (A)②③④⑤ (B)③④⑤ (C)②④⑤ (D)①②③④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