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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34664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34664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1 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依相關規定,下列那些案件屬重要審計案件?①聲復逕行決定之案件 ②聲請覆議准駁之案件 ③聲請覆核准駁之案件 ④再審查准駁之案件 ⑤免除賠償責任之處置
(A)②③④⑤
(B)③④⑤
(C)②④⑤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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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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