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建築法中所定義之「改建」、「修建」,以及都市更新條例處理都市更新時所稱之「重建」、「整
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樓地板、屋架等,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即稱為重建
(B)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稱為修建
(C)建築物之改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應請領雜項執照
(D)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代號:1801
頁次: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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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29), C(57), D(572), E(0) #1525780
統計: A(74), B(129), C(57), D(572), E(0) #1525780
詳解 (共 3 筆)
#5611285
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B)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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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D)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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