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資料,首先可排除「可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型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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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33), C(82), D(237), E(0) #3930559
統計: A(786), B(33), C(82), D(237), E(0) #3930559
詳解 (共 5 筆)
#7410999
- ? 為什麼 (a) 正確?
根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理由書,大法官在審查「法律明確性原則」時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中所採用的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規範「文義」,首先即可明確排除「可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型態。這種純粹從法條字面上的字義、語音或文法結構進行理解與界定的方法,在法律適用上即屬於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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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b) 歷史解釋:係指透過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之歷史背景、立法檔案或起草過程之討論紀錄來闡明法律文字之意旨。
- (c) 體系解釋:係指將法律條文置於整個法律體系(或該法之整體架構)中,考量與其他條文之間的關聯性來理解其涵義。判決中提到「與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之個資定義合併觀察,亦可排除完全匿名且無還原可能性之資料」,這一後半段的分析才屬於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係指以法律規範所欲達成之客觀目的、價值或社會功能,作為闡釋條文文義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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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777
(A) 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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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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