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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1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中甲表示將對丙的某項業務放水, 丙除支付該筵席價金新臺幣 5 萬元外,事後又贈送現金新臺幣 50 萬元作為後謝。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下 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D)甲從丙處受賄,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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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 高三下 (2015/01/19)
轉貼雷尼雅大大 一)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二十一年上.....看完整詳解
29F
小銀 高二下 (2018/11/28)

根據最新的刑法,121及122條最後一項「沒收或追徵價額」的條文已經刪除了,所以要改看38-1。

38-1的「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啊?如果是的話,代表賄賂跟不正利益都可以沒收,無法沒收就追徵價額嘍?

3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3/16)

刑法將没收成立獨立專章之精神,應該就是要讓不法者没有(撈一筆)的機會(鑽法律漏洞),理論上應包含賄賂及不正利益。

31F
萬歲萬萬歲 小五下 (2019/04/16)

(A)乙因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成立受賄罪 (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甲與乙有共同,所以乙也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修法後,不正利益無法沒收亦得追徵)
(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一次
(D)甲從丙處受賄,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受賄罪與行賄罪之對合犯

【已刪除】21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