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刑法,121及122條最後一項「沒收或追徵價額」的條文已經刪除了,所以要改看38-1。
38-1的「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啊?如果是的話,代表賄賂跟不正利益都可以沒收,無法沒收就追徵價額嘍?
刑法將没收成立獨立專章之精神,應該就是要讓不法者没有(撈一筆)的機會(鑽法律漏洞),理論上應包含賄賂及不正利益。
(A)乙因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受賄罪 (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甲與乙有共同,所以乙也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修法後,不正利益無法沒收亦得追徵)(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一次(D)甲從丙處受賄,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受賄罪與行賄罪之對合犯
【已刪除】21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