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的第幾類被保險人?
(A)第一類
(B)第四類
(C)第五類
(D)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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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3), C(86), D(596), E(0) #1366865
統計: A(35), B(63), C(86), D(596), E(0) #1366865
詳解 (共 2 筆)
#162269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 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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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224
第一類 |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 *配偶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
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 無 |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 |
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
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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