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B)未滿 20 歲者,不得為遺囑
(C)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D)繼承人及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亦得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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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4), C(1532), D(99), E(0) #402630

詳解 (共 3 筆)

#678205
第1186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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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552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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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332

(A)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參民法1186) 
(B)未滿 16 歲者,不得為遺囑(同上) 
(C)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參民法1187)  

(D)繼承人及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參民法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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