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幾年之特殊教育?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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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65), C(88), D(10), E(0) #158458
統計: A(66), B(365), C(88), D(10), E(0) #158458
詳解 (共 3 筆)
#91569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一、罹患愛滋病者。
二、懷孕者。
三、外國籍者。
四、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智障者。
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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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07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第 19 條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 並安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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