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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B)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因其屬於審判之 核心事項,僅得在審判期日中為之
(C)準備程序中不得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因其將違背不自證 己罪原則之要求
(D)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其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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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zrovia 國一下 (2018/01/24)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法院得於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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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3/07/11)
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A)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21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