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若甲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時,應綜合下列 何種要件?
(A)須得乙、丙或丁的同意,始得為之
(B)甲得單獨為之
(C)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D)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始得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021), C(107), D(137), E(0) #1217706

詳解 (共 1 筆)

#1367812
819 
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債權及物權行為,不包括事實上的部分,蓋應有部分係屬無形的權利,自無法為有形之變更或毀損)。依實務見解,並得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B) 或質權或為出租,惟不得設定用益物權(學說則認為可以)。
       
2項
共有物之處分(指事實上處分及物權行為,不含債權行為,如於共有土地建築房屋、共有土地分割、共有土地移轉,不含共有土地出賣/出租)、變更(如建地變更為農地等用途或本質之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