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將偷來的汽車加以支解,並將該汽車的引擎號碼部分磨滅而打上其他數字號碼。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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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7/06)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945 號 判決
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制作權 人不法制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制作權人變更他 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依原判決認定之事 實,上訴人係將其所購得編號1至5所示失竊贓車之車身及引 擎號碼全部磨滅,再分別以鐵鎚敲打或焊接為編號1至5所示 事故車輛之車身及引擎號碼,另將其所購得編號6所示失竊贓 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全部磨滅,再以鐵鎚敲打為林顯譽所有95 81-FE 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見原判決第一至三 、二一至二五頁。編號1之事故車輛引擎號碼為「C12SP02895 5」,原判決誤載為「C12S 」、編號2之失竊贓車引擎號碼為 「C12SC01346...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