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特定目的而通謀虛偽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甲與善意且無過失之丙女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試問甲、丙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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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963), C(81), D(20), E(0) #1333832
統計: A(365), B(963), C(81), D(20), E(0) #1333832
詳解 (共 5 筆)
#2720108
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釋字第552號
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
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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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961
民法87+民法(98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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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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