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如政府實施照價收買時, 其照價收買之地價,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以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
(C)以公告地價
(D)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1), B(59), C(12), D(16), E(0) #1915208

詳解 (共 2 筆)

#3125862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
(共 1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3141505

平均地權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補充
平均地權施行條例.
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1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63804
未解鎖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
(共 1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