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事前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 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事由?
(A)有客觀上待查證之事實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行政機關為強制執行時
(D)相對人應先提起訴願先行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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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1), C(16), D(35), E(0) #858171

詳解 (共 3 筆)

#1337101
行政程序法第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B)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C)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A)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D)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A、D感覺有問題
A錯得比較明顯
事證不明確 才要查證
事證明確就不用查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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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586
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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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83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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