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錯誤,若表意人無過失而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相對人不知表意人之錯誤時,表意人應負何種責任?
(A)無須負責
(B)損害賠償責任
(C)侵權責任
(D)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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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425), C(8), D(66), E(0) #14985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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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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