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設甲為乙之員工,某日為乙送貨至客戶丙處時,不小心撞毀丙之自用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侵權行為由甲負責,應由甲賠償丙之損失,與乙無關
(B)侵權行為人是甲,但如由乙賠償丙損失後,乙得全額向甲求償
(C)侵權行為人雖是甲,由乙賠償丙之損失不得向甲求償,因甲是為乙工作,由乙負責乃理所當然
(D)侵權行為人是甲,仍由乙賠償丙之損失而且不得向甲求償,因甲是不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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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5514), C(553), D(331), E(0) #160660

詳解 (共 4 筆)

#461122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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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78
做個整理:188條:原本負連帶責任→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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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02

可以用這種說法嗎:

若老闆可以證明錯在員工不在公司,則最後要賠的人就是員工.

只是員工沒錢一次賠償,所以受害人可以先要求老闆賠償,老闆再用薪水慢慢扣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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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325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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