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在時限內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依法令
應受何種處分?
(A)罰鍰
(B)罰金
(C)小過
(D)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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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5), B(125), C(102), D(241), E(0) #857881
統計: A(995), B(125), C(102), D(241), E(0) #857881
詳解 (共 5 筆)
#5369621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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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78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62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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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839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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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執行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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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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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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