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機關對於扣留之物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予變賣?①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②保管、照料或持
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③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
要件 ④經通知 6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
領取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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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9), B(151), C(27), D(73), E(0) #1607489
統計: A(859), B(151), C(27), D(73), E(0) #1607489
詳解 (共 2 筆)
#6520395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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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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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2﹞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4﹞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5﹞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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