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重新規定地價時,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下列何者正確?
(A)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B)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
為其申報地價
(C)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D)逾期申報地價者,以其所申報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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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5), C(16), D(10), E(0) #2686916
統計: A(10), B(145), C(16), D(10), E(0) #2686916
詳解 (共 2 筆)
#5230472
平均地權地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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