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下列何項費用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
(A)重劃盈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或維護之費用部分
(B)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部分
(C)應抵充公共設施用地價款部分
(D)應撥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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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 C(3), D(9), E(0) #908856

詳解 (共 3 筆)

#2466532
平權施84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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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4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第84-1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部分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運用範圍如左: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十、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款用地取得。

重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將前項費用撥交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戶設立屆滿十五年者,得裁撤之。裁撤後所餘經費,應全數撥入該直轄市或縣 (市)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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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清償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負擔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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