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本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與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姓氏在後,名字在前
(B)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冠我國配偶之姓
(C)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D)已取用中文姓名者,不得申請更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9), C(858), D(3), E(0) #2573296
統計: A(8), B(9), C(858), D(3), E(0) #2573296
詳解 (共 4 筆)
#4638399
3
0
#6089226
姓名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1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1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間隔。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