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及其父母,共同為申請人
(B)兩願離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C)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D)於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結婚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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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7), C(1075), D(41), E(0) #2454887

詳解 (共 4 筆)

#4319125
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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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991
第 33 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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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942

無論結婚或離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就是新郎與新娘
所以(A)錯
兩願離婚戶政需要當面確認意思表示
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所以(B)錯
判決離婚法院已確認過了(有黑鍋法院背)
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即可
所以(C)對
97年5月23日起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97年5月22日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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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311
戶籍法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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