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A)親等關聯資料
(B)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C)婚姻紀錄證明書
(D)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6), C(6), D(1194), E(0) #2454872
統計: A(10), B(6), C(6), D(1194), E(0) #2454872
詳解 (共 3 筆)
#4765765
戶籍法第65條之1第1項: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A)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 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受理申請單位: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B)
戶籍法第66條之1第1項: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C)、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記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籍法第66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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