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要求廠商聲明其是否屬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規範之關係人,遇有公職人員或
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且該採購非屬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為
誤?
(A)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
不予開標。
(B)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決標予
該廠商。
(C)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
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D)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報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撤銷決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21), C(37), D(411), E(0) #3087328
統計: A(26), B(21), C(37), D(411), E(0) #3087328
詳解 (共 2 筆)
#5897497
工程企字第09800213000號
(一)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三)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並得追償損失。
(四)履約中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另通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法務部。
(五)視個案情節,例如發現廠商之聲明與真實不符,依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本會9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24600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2
0
#5924567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