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對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後,賠償責任
之免除與糾正的敘述,何者正確?
(A)非由於故意、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 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B)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且該項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 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 以糾正之處置
(C)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或該項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 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 以糾正之處置
(D)非由於故意、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且該項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 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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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77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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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