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乙受僱於甲銀行擔任理財專員,為避免乙將來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甲銀行負損害賠償責任,
乃由丙擔任人事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銀行與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為之,契約無效
(B)甲銀行與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若未定期間,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在此期間,丙不 得終止契約
(C)乙入職後的第一年即虧空公款致甲銀行蒙受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損失,而且逃逸無蹤。甲銀行 得請求丙負保證責任,惟責任範圍以乙當年度可獲得之報酬總額為限
(D)若丙死亡,人事保證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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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70), C(146), D(42), E(0) #3017169
統計: A(52), B(570), C(146), D(42), E(0) #3017169
詳解 (共 3 筆)
#5657105
756-1: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756-4: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756-2: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756-7: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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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192
(B) 甲銀行與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若未定期間,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在此期間,丙不得終止契約 民756條之4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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