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以各級政府名義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實施之事項,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②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③指 定水域、空域高度,限制船舶或航空器通行 ④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土地 ⑤鐵路、 道路、橋樑、大眾運輸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⑥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蒐集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A)①③⑤
(B)②⑤⑥
(C)③④⑥
(D)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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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82), C(1228), D(142), E(0) #2938438
統計: A(191), B(182), C(1228), D(142), E(0) #2938438
詳解 (共 5 筆)
#6025279
| 法規名稱: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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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緊急應變措施工作項目)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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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採取之處份)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受災地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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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527
①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 應變
②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 應變
③指 定水域、空域高度,限制船舶或航空器通行 -> 指揮官
④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土地 -> 指揮官
⑤鐵路、 道路、橋樑、大眾運輸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 應變
⑥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蒐集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 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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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738
災害防救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6月15日
第四章 災害預防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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