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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08564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08564

年份:111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5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何地點為限:①緊急傷病 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②送醫或轉診途中 ③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④醫院急診室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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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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