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室內儲槽 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之幫浦室,有關幫浦室之敘述下 列何者錯誤?
(A)屋頂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B)牆壁、樑、柱及地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C)窗戶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
(D)出入口應設置 6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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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55), C(135), D(1176), E(0) #293843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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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儲槽 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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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其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之場所時:
(一)幫浦設備應定著於堅固基礎上。
(二)供幫浦及其電動機使用之建築物或工作物(以下簡稱幫浦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樑、柱及地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幫浦室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3.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4.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5.地板應採用不滲透之構造,並設置適當之傾斜度及集液設施,且其周圍應設置高於地面二十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6.應設計處理六類物品時,必要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7.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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