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從事 非法捕魚行為,依法扣留之船舶有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幾次以上 紀錄者得沒入之?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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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30), C(27), D(0), E(0) #2510893
統計: A(11), B(330), C(27), D(0), E(0) #2510893
詳解 (共 1 筆)
#4657535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沒入之: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
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沒入之: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
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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