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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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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5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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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58681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58681
年份:
105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1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應如何處理?
(A)自決定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中有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B)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C)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D)若發現詐偽之證據,二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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