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於旅客未能準時送達者,應依遲延情形訂定其賠償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交通部訂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B)由交通部訂定,報行政院備查後公告實施
(C)由鐵路機構訂定,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D)由鐵路機構訂定,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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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346), C(694), D(1930), E(0) #2779972
統計: A(460), B(346), C(694), D(1930), E(0) #2779972
詳解 (共 5 筆)
#5745713
與旅客、運送契約、保償給付金有關的審核採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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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108
鐵路法 第46條
1.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2.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3.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4.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5.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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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552
鐵路法第46條第3項明定「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明確由鐵路機構訂定,非交通部。
授權給鐵路機構自主訂定(報備查),非交通部主導訂定
這種小事當然鐵路機構決定,備查交通部即可,你覺得要還需要用到核定嘛(殺雞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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