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監獄辦理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之相關程序、時間或記錄等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癲癇發作史,不宜收容於保護室
(B)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
(C)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 2 小時將觀察情形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D)每次不得逾 48 小時,認有必要時,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收容於保護室
統計: A(341), B(1266), C(271), D(264), E(0) #2796837
詳解 (共 8 筆)
B?對嗎?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A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第19條
B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C第17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D第7條(只有施用戒具有提到繼續)
每次施用戒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但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四十八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經核准繼續施用戒具者,監獄人員應每日將觀察情形記明於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觀察紀錄表。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 一、有癲癇發作史。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 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24小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B?對嗎?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A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第19條
B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C第17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D第7條(只有施用戒具有提到繼續)
每次施用戒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但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四十八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經核准繼續施用戒具者,監獄人員應每日將觀察情形記明於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觀察紀錄表。
這題蠻奸詐的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