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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下列何者非屬於羈押之原因?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C)所犯為死刑、無期徒期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D)無一定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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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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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到您,拜託給個5星好 高三下 (2024/09/05):
(D) 無一定之住所
這項選項是錯誤的。僅僅因為沒有固定住所並不能成為羈押的合法原因。必須還要有其他具體的事實足以顯示被告可能逃亡、勾串證據等情況,才能考慮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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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加油(邀請碼163734) 大二上 (2024/10/16):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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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何者非屬於羈押之原因?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