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修正
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幾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