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提存法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取得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而此項
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多久期間內為之?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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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871), C(217), D(1225), E(0) #1709817
統計: A(341), B(871), C(217), D(1225), E(0) #1709817
詳解 (共 3 筆)
#5595174
根據民法第330條,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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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377
「提存取回沒懸念,不管擔保或清償,通通翌日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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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擔保或清償:提存法中的「清償提存(第 17 條)」與「擔保提存(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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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翌日起十年:聲請取回或返還的期限,一律都是在起算點(清償為提存之翌日;擔保為原因消滅之翌日)的 10 年內 為之,超過時間就再也拿不回來了(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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