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社區藥局藥師之業務範圍?
(A)提供用藥諮詢及藥物治療流程評估
(B)藥品販賣或管理
(C)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販賣
(D)病患用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
統計: A(363), B(116), C(714), D(4358), E(0) #1383105
詳解 (共 10 筆)
社區藥局藥師業務範圍:
用藥諮詢
藥物治療流程評估
藥品安全監視
給藥流程評估
藥品販賣或管理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販賣
非植入性第二或第三等級療器材販賣
公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同時修正名稱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12-19
- 更新時間:106-05-11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於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該公告係因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法源依據及相關法定用詞,並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要求顯著標明警語。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以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以均衡營養為基礎,調整(增加或減少)特定營養素,供應病人維持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營養素,經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食品。為使消費者能正確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本次預告修正重點有四:1.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2.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3.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4.明確定義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次亞麻油酸,並修正應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之型態,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食藥署提醒業者,自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並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特殊營養由醫療機構供應
https://www.cgh.org.tw/tw/content/magazine/nutrition/DL/nutr104.pdf
國泰營養通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定義特殊營養食品,是指嬰兒與較大
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
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其中,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醫師或營養師
指導下使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的特殊營養需求者用食品,不具有醫療效
能,一般正常人多吃並沒有幫助,所以沒有必要額外補充。
----
亞O生產之X素 有使用粗體標明 "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使用前須經醫師營養師指導使用"
登記的是食品業登錄字號
個人想法:藥局販賣"食品"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下使用,只是使用前得諮詢,不是非得從醫師營養師那買
既然是販賣食品,自然也不歸在藥師法內的藥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