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與其他法律之規定,適用順序為何?
(A)其他法律未規定者,才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
(B)郵政儲金匯兌法未規定者,才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C)由消費者決定
(D)由中華郵政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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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7415), C(152), D(121), E(0) #1767311
統計: A(241), B(7415), C(152), D(121), E(0) #1767311
詳解 (共 5 筆)
#4825492
幫補充 → 壽險法,以下兩條優先適用其他法律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7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7-1 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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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196
/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
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
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郵政法
郵政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
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
簡易人壽保險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第一條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
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
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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