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資費之訂定及施行,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B) 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C) 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D) 由中華郵政公司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3), B(1738), C(470), D(241), E(0) #2764750
統計: A(183), B(1738), C(470), D(241), E(0) #2764750
詳解 (共 4 筆)
#5594557
快速記憶
只要有 遞送文件 都要由中華郵政擬定、交通部核定
只要有 遞送文件 都要由中華郵政擬定、交通部核定
82
0
#7197387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