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 UCP600 規定,所謂保兌信用狀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開狀銀行在國內之聯行保兌
(B)由開狀銀行在受益人國家之通匯行保兌
(C)由通知銀行保兌
(D)由第三地銀行保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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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3), B(221), C(309), D(370), E(0) #3430465

詳解 (共 3 筆)

#6530133
保兌信用狀:信用狀經開狀銀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擔保兌付。保兌係規避開狀行的國家風險,因此會選擇開狀國以外之銀行作為保兌行。
另信用狀是否須加保兌應請開狀申請人註明,信用狀項下之單據應向保兌銀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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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055
UCP600規定,只有由開狀銀行以外的銀...
(共 1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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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795

「保兌 (Confirmation)」的意思是找「另一家獨立的銀行」來為開狀銀行的付款承諾做雙重保證。

(1) 聯行(分支機構)跟總行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法人,找自己的分行來保證自己,等於沒有增加任何額外的擔保效力,所以不能當作保兌行。

(2)(3)(4) 都是獨立的別家銀行,所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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