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41條 特別稅率之申請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試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1.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