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中,規定幼兒園園長除國民中、小學附設者得由該
校校長兼任外,除應具備「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自行或委託教保專業組織辦理之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者」之外,還要具備下列那
項條件?
(A)在教保機構擔任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三年以上,有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B)在教保機構擔任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
助理教保員四年以上,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C)在教保機構擔任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五年以上,有直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D)在幼兒園教學超過十年以上,並且已經與所有的老
師合作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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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76), C(5271), D(28), E(0) #53300
統計: A(543), B(76), C(5271), D(28), E(0) #53300
詳解 (共 4 筆)
#60472
五年升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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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529
| 名 稱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
| 第 19 條 |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 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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