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7 條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接受委託執行業務發現異常輻射時,應立即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提報書面報告,必要時並協助委託人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21.從事輻防偵測業者發現異常輻射時,應立即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幾天內 提報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