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所成立的罪是:
(A)凌虐人犯罪
(B)枉法裁判罪
(C)違法行刑罪
(D)濫用職權追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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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65), C(376), D(9221), E(6) #13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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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421084
刑法第124條規定: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謂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係指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對於法律賦與之逮捕或羈押職權,故意為不正當之行使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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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64
第 124 條(B)枉法裁判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D) 濫用職權追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A)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C)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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