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本票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A)未記載發票日
(B)未記載到期日
(C)未記載受款人
(D)未記載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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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2), B(41), C(14), D(30), E(0) #2061643

詳解 (共 4 筆)

#4083678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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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737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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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437
發票日為應記載事項,沒記載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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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839
發票日為本票絕對必要記載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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